重罚六安一商户哄抬蔬菜价格瞒报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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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罚!六安一商户哄抬蔬菜价格!

0年4月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疫情期间价格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六安市金安区银河菜市场内某一摊位在售的洋葱、皱皮青椒的销售价格过高。

经调查,0年4月4日,六安市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后,当事人为牟取暴利,在洋葱的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洋葱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0年4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严处!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范围内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与生产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价格行为。

明确价格涨幅按如下规定认定:(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0年3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二)0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明确规定了处罚依据,经营者销售上述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的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各市场生产、经营单位疫情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的管控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安新闻网

0瞒报行程,寿县名公职人员被纪委查处!

4月5日下午,从寿县纪委了解到,寿县两名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瞒报行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分别受到处分和建议免职处理。

据介绍,在此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常某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谭某某应该一同前往凤台县参加一个会议,而实际上,常某某未前往凤台参会,而是由谭某某带了一名社会人员前往凤台参会。常某某为了让人认为自己去了凤台参会,还把谭某某在会场拍的图片发到工作群里。凤台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近期去过凤台县的人员都要按规定在家中隔离观察,常某某虽然没有去凤台,但为了不让人知道他没有去,其也进行报备称去过凤台。而谭某某在向单位报备时,并未提到和自己同行的社会上人员。

寿县纪委接到线索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常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谭某某违反工作纪律,隐瞒同事未前往凤台县参会的事实,并导致有关人员一直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后果,造成不良影响。4月4日,经寿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常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谭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寿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分别给予免职处理。

4月5日,寿县纪委对这起瞒报行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服从疫情防控大局,严格遵守寿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县纪委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察督导,对党员干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瞒报、虚报、缓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上报登记、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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