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张清平,男,年出生,在职大学文化,原四川省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局长。因涉嫌职务违法于年5月9日被阿坝州理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平犯受贿罪,于年12月9日向松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松潘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6日、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清平年12月任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年6月任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局长,年8月任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局长至案发。被告人张清平在上述任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四川正中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严某、晋某等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3.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怕案发退还谭某、严某、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以彭某某的名义通过实际持有并支配彭某某办理的银行卡领取薪酬的方式,收受四川正中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贿赂人民币3.9万元。年8月左右,四川正中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与股东雷某某、周某某商量,欲利用时任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张清平分管该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职务之权,为公司在劳动监察和劳动纠纷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决定以公司发放职工工资的名义每月给予张清平1千元。被告人张清平同意并委托其高中同学彭某某用其身份证在九寨沟农行开户,办理户名为彭某某银行卡,并将该卡账号提供给四川正中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年10月至年12月,四川正中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该账户存入1千元工资。后张清平为了不暴露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在都江堰市以退还彭某某工资名义交给谭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1.9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收受阿坝州旭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阿坝州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两所培训学校的实际负责人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张清平利用其时任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指定将年汶川县部分果树园艺工、酒店管理、SYB创业等培训业务交由显名负责人为杨飞,实际由宋某某与杨飞合作经营的阿坝州旭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使该校获得培训补贴44.2万元;将年汶川县部分果树园艺工、酒店管理、SYB创业等培训业务交由显名负责人为宋某某妹夫刘某某,实际负责人为宋某某的阿坝州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使该校获得培训补贴12.32万元。宋某某为表示感谢以及和张清平搞好关系,于年9月2日在成都写庭阁酒店停车场送给张清平现金人民币16万元。年9月4日,张清平将这16万元现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威州支行网点负责人蔡继英以蔡继英的名义存入,户名为彭某某的银行卡。年7月,被告人张清平从该张卡转款10万元给其姐张某某用于归还从其处借款,其余6万元用于被告人张清平个人日常开支。3.收受阿坝州扬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人严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清平利用其时任汶川县就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指定将年汶川县部分劳务品牌、服装缝纫、就业创业培训交由阿坝州扬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使该校获得培训费补贴22.7万元。严某为表示感谢以及和被告人张清平搞好关系,于年春节前在新汶川大酒店路边送给张清平现金人民币2万元。年底,被告人张清平为了不暴露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在马尔康退还严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4.收受罗江县长城职业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张清平利用其时任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指定将年汶川县部分劳务品牌、电焊工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业务交由显名负责人为晋辉,实际负责人为晋某的罗江县长城职业培训学校承办,使该校获得培训补贴12.3万元。晋某为表示感谢以及和张清平搞好关系,于年年初,在张清平汶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局办公室送给张清平现金人民币2万元。年,张清平为了不暴露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在汶川县退还晋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本案涉案赃款人民币23.9万元已全部退缴。松潘县人民法院宣判松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清平犯受贿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松潘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及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松潘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清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松潘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清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工作中表现良好获奖较多酌情从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松潘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清平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松潘县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松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清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清平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23.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fz/7299.html